(2017)晋0827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垣璋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垣璋,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227号申请执行人张垣璋,男,1983年10月21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垣曲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办公楼十层。法定代表人:孟先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垣璋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缴纳的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处的保证金。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薛红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