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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2执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崔东梅与马秀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东梅,马秀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保21号申请执行人崔东梅,女,42岁。被执行人马秀艳,女,58岁。崔东梅与马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黑0522民初35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马秀艳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友谊支行账户1061449980130192340内存款34000.00元;马秀艳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大源支行6228480329445565271内存款32000.00元予以冻结,现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兆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朋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