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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重庆蜀电淏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蕴鸥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蜀电淏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蕴鸥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497号原告:重庆蜀电淏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周厚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涛,重庆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蕴鸥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法定代表人:吴冬冬,总经理。原告重庆蜀电淏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蕴鸥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蜀电淏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蜀电淏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蜀电淏宸电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