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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5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凌利申请执行卢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利,卢文兵,凌利,卢文兵,凌利,卢文兵,凌利,卢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5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凌利,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五十铺乡。被执行人:卢文兵,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到位19650.15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