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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四十七与姚家沟村第四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四十七,姚家沟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825号原告:杨四十七,男,生于1945年7月21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宋元春,女,生于1961年8月17日,汉族,农民,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超群,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姚家沟村第四村民小组。地址凤翔县姚家沟镇姚家沟村。委托代理人:赵元成,系姚家沟村第四村民小组会计,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四十七与被告姚家沟村第四村民小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四十七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四十七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50元。审判员  刘伟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耀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