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舒友连与舒行政扶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友连,舒行政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4民初727号原告:舒友连,女,1942年8月17日出生,住溆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明健,溆浦县低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舒行政,男,1933年4月11日出生,住溆浦县。原告舒友连与被告舒行政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友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明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行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友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承担原告扶养费每月12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59年10月登记结婚。现被告系公路局退休职工,每月工资达2800元,原告体弱多病,无工资收入,被告不给原告分文。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舒行政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工资册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和被告工资情况。被告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舒友连与被告舒行政于1959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七个子女。被告舒行政系公路局退休职工,现养老金每月2539元。原告无劳动能力,体弱多病。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现原告体弱多病,无收入来源,作为丈夫的被告每月有固定的养老金,理应对原告尽扶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300元的扶养费,于法有据。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舒行政于本判决生效后每月的30日前支付原告舒友连当月扶养费300元。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舒行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建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树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