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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荣辉、焦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辉,焦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793号申请人:王荣辉,男,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申请人:焦明华,男,汉族,1966年1月23日出生,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人王荣辉因与被申请人焦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焦明华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0元或价值相应的财产,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在进贤县民和镇进贤大道的房屋(房权证进房字第××号)作为担保,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焦明华银行存款人民币560000元或价值相应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荣辉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坐落在进贤县民和镇进贤大道的房屋(房权证进房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兴华审 判 员  付春燕代理审判员  万 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