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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玉杰与张永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杰,张永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998号原告:刘玉杰,女,1977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77********,汉族,职业农民,住海伦市海伦镇银河小区*栋*单元***室。被告:张永军,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211978********,汉族,职业个体司机,住海伦市海伦镇银河小区*栋*单元***室。原告刘玉杰与被告张永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0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宇航(2001年5月28日出生),婚初二人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观念不同,感情不和,经常发生口角,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来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刘玉杰与被告张永军离婚;二、婚生长子张宇航(2001年5月28日出生)随被告张永军生活,子女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三、张永军名下楼房一栋(座落于海伦市红旗街一委8组、牌楼路北、建新路东、2001红旗街翔惠公司住宅楼二单元二层西门、建筑面积68.40平方米)归张宇航所有,由张永军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四、原、被告共同所有的前四后十货车一台归被告张永军所有;五、共同债务41460.00元由被告张永军负责偿还;六、原、被告分得的承包田,归各自经营、收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玉杰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玉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雪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