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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2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1与被告程某2、程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1,程某2,程某3,程某4,程某5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520号原告:程某1,男,195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程某2,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心竹,江苏袍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3,女,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程某4,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程某5,女,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程某1与被告程某2、程某3、程某4、程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程某1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 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弓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