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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2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何某汉与杨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汉,杨某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2民初240号原告何某汉,男,1975年9月6日生,汉族,地址:广东省大埔县。被告杨某强,男,197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汉诉被告杨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何某汉负担(已交)。审判员  蓝锦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文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