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2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何某汉与杨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汉,杨某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2民初240号原告何某汉,男,1975年9月6日生,汉族,地址:广东省大埔县。被告杨某强,男,1972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大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汉诉被告杨某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汉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何某汉负担(已交)。审判员 蓝锦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文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