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0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许萍与段利平、王晓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萍,段利平,王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0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许萍,女,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段利平,女,1971年8月7日生,汉族,住榆次区。被执行人王晓明,男,197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702民初357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段利平、王晓明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海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瑞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