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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佩荣与道布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佩荣,道布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823号原告王佩荣,女,195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鞍山市。委托代理人刘正,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道布丹,男,1951年8月2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本院受理原告王佩荣与被告道布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30日,被告承诺给原告办理内蒙古农村十个全覆盖工程,办理安装变压器为名,从原告处拿走1000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办理内蒙古农村十个全覆盖工程款50000.00元,办理安装变压器款50000.00元,两张收据。被告承诺的两个事情,都没办成。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款项人民币100000.00元,被告拒绝。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1000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中安装变压器、联系十个全覆盖工程,均系为砖厂安装和联系,所以本案应以砖厂为原告提起诉讼,以王佩荣为原告起诉属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佩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国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乌日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