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2民初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秦彪与涪陵区博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彪,涪陵区博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070号原告:秦彪,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涪陵区博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南马山水电校区3栋2单元9楼。法定代表人:董俊,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秦彪与被告涪陵区博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彪负担。审判员  彭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