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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5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媛媛与苏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媛媛,苏志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402号原告:张媛媛,女,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苏志刚,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张媛媛与被告苏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张媛媛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媛媛撤诉。审判员  杨玲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酒延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