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5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媛媛与苏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媛媛,苏志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5402号原告:张媛媛,女,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苏志刚,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张媛媛与被告苏志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张媛媛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媛媛撤诉。审判员 杨玲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酒延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