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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终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韩福辉、韩林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福辉,韩林吉,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前二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0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福辉。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林吉。原审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前二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管仁明,村主任。上诉人韩福辉因与被上诉人韩林吉、原审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前二沟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01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韩福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裁定;2、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侵占上诉人的1亩承包地并赔偿破坏上诉人种植的农作物导致的经济损失10000元;3、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本案纠纷应属于农村承包地侵权纠纷,一审法院对本案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本案上诉人于1995年从本案第三人处承包村委土地耕种,双方签订了《土地有偿承包合同》一份并进行公证。2001年上诉人将承包地中位于王台镇前二沟村西岭的一亩土地租赁给被上诉人耕种,双方口头约定每年土地租赁费80元,2004年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要求要回耕地自己耕种,被上诉人不予返还并侵占涉案土地至今。2、本案法律纠纷属于承包地经营权的侵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上诉人的出租行为并不改变土地承包合同的合同相对人,上诉人仍对该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上诉人有权收回承包地自己耕种,被上诉人在经上诉人催要后拒不返还承包土地属于侵犯上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行为,上诉人有权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承包地。韩林吉辩称,2001年,当时农村土地承包需缴纳土地承包费(农业税),且当时耕种土地无利,很多人都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给他人或交回村里,但因交回村里的土地过多,上级也不允许过多荒地,因而村里也不再回收。双方当时也口头约定,该土地以后就由答辩人承包经营,由答辩人自行承担交纳土地承包费,该土地与被答辩人再无任何关系,并且到村委会经村委会同意后,在村里土地簿上进行了更改。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前二沟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韩福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韩林吉返还侵占的1亩承包地;2、判令韩林吉赔偿韩福辉经济损失10000元;3、案件受理费由韩林吉承担。一审法院认为,韩福辉、韩林吉之间的纠纷,系因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引起的纠纷,应属该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韩福辉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裁定:驳回韩福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韩福辉已预缴),退还韩福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中韩福辉、韩林吉间的纠纷,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综上,韩福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瑞军审 判 员  尤志春代理审判员  徐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小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