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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马鸿金与赵立、查俊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鸿金,赵立,查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01071号申请执行人:马鸿金,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赵立,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查俊峰(赵立之妻),女,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马鸿金与被执行人赵立、查俊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1)碑民一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立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   宏   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赵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   亦   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