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76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63年8月31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259号南楼2单元501号。被执行人河北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北二环东路86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特52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1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占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靖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