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赵林与张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林,张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691号原告:赵林,男,汉族,1958年8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张昆,男,汉族,1975年12月16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太和县,原告赵林与被告张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崔 艳书 记 员 刘宏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