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4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团结、任国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团结,任国维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41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中段农资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车兴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钺宁,男,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西安市莲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团结,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村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国维,女,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村民,住陕西省兴平市。上诉人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团结、任国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5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438元(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为1719元,由西安万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守鸣审 判 员 杨晓昱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