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3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象山万华康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常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万华康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常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3982号原告:象山万华康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万华康庭9幢1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谢存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章阿云,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如明,该公司管理处主任。被告:张常茂,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万华康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常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象山万华康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山万华康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象山万华康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鲁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赖芒芒?PAGE?2??PAGE?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