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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孙雪静与齐艳春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雪静,齐艳春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539号原告:孙雪静(公民身份号码×××),女,1977年10月2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延寿县。被告:齐艳春,女,汉族,个体户,住延寿县延寿镇燃料公司家属楼2号楼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雪静与被告齐艳春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雪静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雪静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雪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雪静负担。审判员  田学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家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