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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6执4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远耀与吴定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远耀,吴定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473-1号申请执行人黄远耀,男,194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吴定富,男,195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珙县。申请执行人黄远耀依据本院(2016)川1526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吴定富未按本院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定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县支行6228XXXXXXXXXX163账户的存款3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祖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仕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