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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行终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曾细根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细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1行终4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曾细根,男,194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上诉人曾细根因不服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7)赣0112行初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曾细根上诉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管委会、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生米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曾细根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而本案系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的被拆迁房屋座落于新建区,本案应由一审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管辖,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不予立案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受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的被拆迁房屋座落于生米镇马湖路86、88号。鉴于司法管辖尚未随行政区划变更而明确改变,故本案应由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裁定不予立案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7)赣0112行初4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李 恒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成 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