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莆田市华南纸业有限公司、赵强、熊艳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莆田市华南纸业有限公司,赵强,熊艳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保27号申请人:莆田市华南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塘镇智舟高新技术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林凤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莉莉,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赵强,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申请人:熊艳秋,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人福建省莆田市华南纸业有限公司与被��请人赵强、熊艳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华南纸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赵强、熊艳秋的银行存款6万元予以冻结。莆田市华南纸业有限公司提供其公司所有的闽B×××××号欧蓝德小型越野车一辆为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莆田市华南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予以照准。其提供担保的车辆一并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赵强、熊艳秋的银行存款6万元,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莆田市华南纸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闽B×××××号欧蓝德小型越野车一辆,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620元,由莆田市华南纸业有限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柯文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雅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