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石家庄西柏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齐明智、平山县岗南镇东朱豪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西柏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明智,平山县岗南镇东朱豪村民委员会,石家庄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1414号原告石家庄西柏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彦伟,董事长。住所地:平山县。委托代理人张利勇,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齐明智,男,1967年2月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平山县岗南镇东朱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闫增廷,村主任。住所地:平山县。被告石家庄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铭军。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西柏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明智、平山县岗南镇东朱豪村民委员会、石家庄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西柏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西柏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西柏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石家庄西柏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