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2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李茜、李湘平、李章平、黄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李茜,李湘平,李章平,黄素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2民初655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地址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宜兴路17-25号。负责人:黄宏斌,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李茜,女。被申请人:李湘平,男。被申请人:李章平,男。被申请人:黄素明,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以下简称宜章邮政银行)与被申请人李茜、李湘平、李章平、黄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章邮政银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1457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宜章邮政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茜、李湘平、李章平、黄素明银行存款1457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建光人民陪审员 樊友海人民陪审员 谷克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亚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