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民初1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王秋紫与济南真爱妇科医院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紫,济南真爱妇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民初11323号原告:王秋紫,女,1987年4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真爱妇科医院,住所地市中区大纬二路*****号。投资人:李兴华,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娇,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秋紫与被告济南真爱妇科医院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秋紫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良、济南真爱妇科医院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秋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济南真爱妇科医院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网站www.zafk120.com中连续一个月刊登道歉信向我公开道歉;赔偿我经济损失8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支付我公证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我发现济南真爱妇科医院在其网站www.zafk120.com中使用我的照片作为文章配图,进行商业宣传。济南真爱妇科医院未经我同意,擅自使用我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严重侵犯我的肖像权。济南真爱妇科医院将我的照片用于整形美容等项目宣传,会使人误认为我接受过类似服务,对我形象和个人声誉造成负面影响,降低社会评价,侵犯我的名誉权。济南真爱妇科医院辩称,侵害肖像权的首要条件是肖像的使用,如果面孔无法识别,单凭身材、衣着和场景很难确定是具体的某个人。王秋紫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照片系其本人。案涉网站中使用照片,并未提及王秋紫姓名,也无文字足以使他人认为王秋紫曾接受过有关医疗项目。案涉照片仅系相关文章的插图,并非作为广告使用,营利目的不强,案涉网站点击率低,受众范围小。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www.zafk120.com网站主办单位为济南真爱妇科医院。网站“济南医院妇科哪家最好?”、“济南妇科哪家好,治疗妇科疾病效果好吗?”、“济南妇科检查的价格大概是多少?”、“阴道炎怎么治疗效果最好?”、“济南哪里看外阴白班效果比较好?”、“济南妇科哪家医院好,更专业?”、“济南卵巢囊肿发病早期有哪些常见的症状?”、“在济南看妇科哪一家医院好?”、“济南妇科医院哪家好,女性最青睐?”、“济南市治疗妇科的医院哪家较好”、“济南哪里看外阴白班的效果好?”、“附件炎怎么治疗效果好?”、“济南看妇科的医院哪一家最好?”、“济南最好妇科医院是哪一家?”、“造成宫颈糜烂的原因有哪些,怎样治疗?”、“济南哪里妇科比较好,最专业?”等文章中分别使用了王秋紫同一幅照片。为此,王秋紫提交了公证书和比对照片予以佐证。济南真爱妇科医院认可公证书的真实性,不认可比对照片的真实性,称不清楚照片的来源。王秋紫支出公证费2000元。案涉网页中的王秋紫照片为一上身及脸部的照片,右视双手弯肘俯倾姿态,颈部和脸部被透明磨砂状长方形遮挡,其上添加有文字,右眼及以上头部发型可见,左嘴角及左脸部分及下巴可见,其余无字迹遮挡部分可见。为了证明其肖像的商业价值,王秋紫提交了《平面广告合同》予以佐证。济南真爱妇科医院不予认可。本院认为,通常,法律意义上的肖像是指以摄影、雕塑等平面或立体方式,表现自然人容貌、姿态、外观等主要特征,并使熟知的人据此特征认定该自然人的再现图象,它是自然人外部特征的客观再现,只要该再现表现出特定人的形体特征,并足以使他人知道所反映的形象就是该特定人,均应认定为是该人的肖像。本案中,济南真爱妇科医院在使用王秋紫的照片时虽经过一定的处理,面部作了部分遮挡,但眼部、嘴巴、下巴、发型以及整幅照片反映的形态等均能表现出其个人的形体特征,故该幅照片符合肖像的要素。济南真爱妇科医院主张照片非王秋紫,但未说明照片的来源,也未提交证据予以反证,结合比对照片及王秋紫身份证肖像照片,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有权使用或者允许、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济南真爱妇科医院未经王秋紫同意,在其网站上使用王秋紫的照片,侵犯了王秋紫的肖像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济南真爱妇科医院使用了王秋紫的肖像,但并非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肖像,未达到侵犯名誉权的程度,不足以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王秋紫并未提交证据证明造成社会公众评价的降低和严重影响。故,对于王秋紫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要求济南真爱妇科医院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故,济南真爱妇科医院应当就其未经许可使用照片而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向王秋紫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由本院依法确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赔偿责任。济南真爱妇科医院未经许可,商业性地使用肖像,应当赔偿王秋紫一定的经济损失。具体数额由本院根据照片大小、使用的次数、使用场所、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王秋紫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未举证证明造成严重后果,本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公证费,因侵权行为发生于互联网中,王秋紫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证据保全亦属合理、必要,济南真爱妇科医院应当予以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济南真爱妇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网站www.zafk120.com首页登载致歉声明,向王秋紫赔礼道歉,登载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则由本院依王秋紫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济南真爱妇科医院负担;二、济南真爱妇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王秋紫经济损失三万五千元、公证费二千元;三、驳回王秋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元,由王秋紫负担510元(已交纳405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济南真爱妇科医院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林人民陪审员 张 宪人民陪审员 洪 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裴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