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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发年与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李铁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年,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李铁根,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1204号原告:王发年,男,汉族,1942年4月6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诉讼委托代理人:刘飞,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726号。法定代表人:李耀峰,该公司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文学,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铁根,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9号。负责人:刘清,该公司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松苗,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发年诉被告漯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李铁根、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发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王发年承担。审判员  常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