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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金昌市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昌市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金昌市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金昌新材料工业园新华大道以北、东环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720221450Y。法定代表人:南宏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龙昌,甘肃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西固西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1300Y。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生智,该公司职员。再审申请人金昌市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甘0302民初218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金昌市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本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赵某某与被申请人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审时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因赵某某无参与调解并接受调解结果的授权,是超越代理权的行为,该代理行为无效。申请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6)甘0302民初218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金昌市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均是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市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已经生效的(2016)甘0302民初2188号民事调解书,不属于本院审查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金昌市万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严天平审判员  张晓宁审判员  袁 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 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