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3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某、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刘某,女,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孙某于2017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限制出境。因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凤 楼审判员 孙 志 洋审判员 李 长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明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