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1504号原告:李某1,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内蒙古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原告李某1诉被告刘桂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曹某的送达地址,本院多次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手续,均未找到被告,而且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1的起诉。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1220.00元,减半收取610.00元,全额退还,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学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