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8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金英集、林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金英集,林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850号原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古城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78993423-X。负责人:杨德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连兵,该公司员工。被告:金英集,男,汉族,1973年6月19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被告:林琴,女,朝鲜族,1973年10月30日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金英集、林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付清款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春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