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唐建林与王文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林,王文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993号原告:唐建林,男,197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丽平,乐山市市中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文杰,男,199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林与被告王文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建林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建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建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建林负担。审判员 秦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