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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车金旺与杨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金旺,杨志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353号原告:车金旺,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杨志亮,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车金旺诉被告杨志亮物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车金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金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金旺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原告车金旺已预交),由原告车金旺负担。审判员  康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