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车金旺与杨志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金旺,杨志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353号原告:车金旺,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杨志亮,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车金旺诉被告杨志亮物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车金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车金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金旺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原告车金旺已预交),由原告车金旺负担。审判员 康晓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