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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2民初5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5640王跃先与扬州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先,扬州水利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5640号原告:王跃先,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委托代理人:生长红,江苏江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州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缺口河东南段68号。法定代表人:范敬圣,总经理。原告王跃先与被告扬州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跃先于2017年5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为9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张 琴人民陪审员 练 玮人民陪审员 谭文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付丹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