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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居嘉房产信息咨询部与余开均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开均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530号原告:居嘉房产信息咨询部,经营场所地西藏拉萨市。经营者:隆小文,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西藏拉萨市,身份证号码×××。被告:余开均,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原告居嘉房产信息咨询部与被告隆小文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居嘉房产信息咨询部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居嘉房产信息咨询部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居嘉房产信息咨询部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居嘉房产信息咨询部负担。审判员 索朗曲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德  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