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0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黄继平与沈东云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继平,沈东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801执105号申请执行人:黄继平,男,1967年出生,住第八师一四二团。被执行人:沈东云,男,1965年出生,住第八师一四二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继平与被执行人沈东云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向被执行人沈东云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信息后,通过申请人黄继平证实被执行人沈东云已向其履行部分案款,申请人黄继平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件的执行,剩余案款由申请执行双方自行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801民特8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生军审 判 员 赵 彬代理审判员 马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