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黄登云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登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320号罪犯黄登云,男,1982年2月1日出生,穿青人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织金县人,捕前务工。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13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登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5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8月1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黄登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假释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书面审理并提讯罪犯黄登云,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获得2次表扬。2015年8月至2016年12月累计考核分1490分。罪犯黄登云的家属在原审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支付赔偿款8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织金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对该犯进行社区矫正。该犯妹妹黄忆莲与执行机关签订假释帮教协议书,表示愿意帮助做好规劝、矫正工作。经讯问,罪犯黄登云也保证假释后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假释帮教协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黄登云假释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黄登云已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其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假释。假释后应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登云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泰峰审 判 员 刘红星代理审判员 陈燕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琳婷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