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3民初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梦霞与广东湛江市联润实业有限公司、张富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梦霞,广东湛江市联润实业有限公司,张富浩,李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23民初480号原告马梦霞,女,199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梁栋,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东湛江市联润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吴川市深圳龙岗产业转移工业园(黄坡镇吉祥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富浩,总经理。被告张富浩,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被告李秋,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梦霞诉被告广东湛江市联润实业有限公司、张富浩、李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3日予以立案并向原告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缴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至今未缴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卢 乐人民陪审员 苏 平人民陪审员 王巧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