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执恢字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与被执行人广德县凯旋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翁国华、周靓、晏明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广德县凯旋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翁国华,周靓,晏明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执恢字4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被执行人:广德县凯旋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国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翁国华被执行人:周靓被执行人:晏明虎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与被执行人广德县凯旋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翁国华、周靓、晏明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并依法作出(2012)宣中民二初字第0002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广德县凯旋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翁国华、周靓、晏明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2年12月31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翁国华、周靓共有的位于广德县桃州镇横山南路广德众盛建材市场11号楼第三、六层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广德字第00056110号、第00056107号)以及广德县凯旋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德县桃州镇横山南路广德众盛建材市场11号楼第四、五层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广德字第000593**号、第000593**号)。由于上述房产无法变现,本院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现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于2017年3月17日再次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强制处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翁国华、周靓共有的证号为“房地权广德字第00056110号、第00056107号”以及广德县凯旋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为“房地权证广德字第000593**号、第000593**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代理审判员 杨 伟代理审判员 夏祖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