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43俞桂中与姜桂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桂中,姜桂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4执43号申请执行人:俞桂中,男,1965年3月19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委托代理人:施启兵,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桂成,男,1964年5月16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申请执行人俞桂中与被执行人姜桂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门四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执行标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用人民币2900元。被执行人还应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44元。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在金融机构的钱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除被执行人姜桂成名下有牌号为鄂F×××××号的汽车一辆外,查无其他财产信息。2017年4月26日,本院委托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法院对该车辆进行查封,但尚未收到送达回证,且未被本院实际控制。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育宇、张海英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2017年3月2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位于海门市余东镇木桩港村四组的居住地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负债外逃,下落不明,其居住的农村房屋,系其大哥建造,目前由其母亲居住,本院依法不能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居住地亦无任何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表示无异议,并当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在执行中,除被执行人姜桂成名下有一辆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车辆查无下落未被实际控制,故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可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但碍于其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实施。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现经法律释明,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旭东代理审判员 潘雄博代理审判员 万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秦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