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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恒平与张友贤、刘春洁、王钰凯、王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恒平,张友贤,刘春洁,王钰凯,王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5民初786号原告:徐恒平。被告:张友贤。被告:刘春洁,48岁。被告:王钰凯,住白山市。被告:王虹,住白山市。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徐恒平诉被告张友贤、刘春洁、王钰凯、王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恒平、被告张友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春洁、王钰凯、王虹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恒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55000元,并从2017年1月26日按年利率24%承担利息,至本金付清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6日,张友贤和王钰凯在原告处借款55000元并约定按10%承担利息,但到期经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推诿至今,故起诉至法院。被告张友贤对欠款的事实认可。被告刘春洁、王钰凯、王虹未到庭亦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6日,张友贤、王钰凯在同一纸张上出具借条一份和收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徐恒平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上系按10%每月承担利息。如发生争议本案由由江源区法院管辖”。借条尾部由借款人张友贤、王钰凯签字。收条载��:“今收到徐恒平交来现金(借款)交付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收条尾部由收到人张友贤、王钰凯签字。落款时间为2016年12月26日。张友贤、刘春洁系夫妻关系,王钰凯、王虹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刘春洁、王钰凯、王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张友贤、王钰凯向原告徐恒平借款55000元,借条虽未约定给付本息期限,但债权人有随时主张债务人履行给付本息的权利,债务人未按债权人的要求给付本息的行为,应属违约,被告张友贤、王钰凯应履行偿还欠款及利息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刘春洁与张友贤系夫妻关系,被告王虹与王钰凯系夫妻关系,刘春洁、王虹应当对张友贤、王钰凯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关于借款利息问题,原告主张从2017年1月26日按年利率24%承担利息,至本金付清止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友贤、刘春洁、王钰凯、王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徐恒平借款55000元并自2017年1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承担利息至本金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被告张友贤、刘春洁、王钰凯、王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修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