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民辖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北京中铁德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沈阳黎明门窗幕墙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铁德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沈阳黎明门窗幕墙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民辖终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铁德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白振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冀旭宇、赵海荣,北京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黎明门窗幕墙制造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谢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宝霞,该公司法律合同科顾问。上诉人北京中铁德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6)辽1121民初333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北京中铁德成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称:双方合同签订后并未实际履行,所涉合同是上诉人与北京市飞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另行签订合同并实际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住所地均不在盘锦市大洼区,应将案件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为盘锦市辽滨开发区。故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李喜凤审判员 马晓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思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