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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浙江某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7民初305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浙江某有限公司,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3055号原告:毛某某,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职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芝,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斯羿,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黄某。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毛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林泉伍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