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申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谷学文、刘宝行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谷学文,刘宝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申5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谷学文,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宝行,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再审申请人谷学文因与被申请人刘宝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6)津0225民初10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谷学文申请再审称: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故此,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谷学文虽主张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但其不能提交足以推翻原裁定的新证据。故此,谷学文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谷学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明武审判员 刘祝庆审判员 于丽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