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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牛会君与隋国君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会君,隋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676号申请执行人:牛会君,女。委托代理人:牛明禄,男,系申请执行人牛会君父亲。被执行人:隋国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会君与被执行人隋国君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牛会君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庄河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3民初6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凌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