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牛会君与隋国君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会君,隋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676号申请执行人:牛会君,女。委托代理人:牛明禄,男,系申请执行人牛会君父亲。被执行人:隋国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会君与被执行人隋国君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牛会君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庄河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3民初6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凌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