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孙雪平与神忠文、朱永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雪平,神忠文,朱永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2民初519号原告:孙雪平,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神忠文,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朱永畅,女,199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孙雪平诉被告神忠文、朱永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雪平、被告神忠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永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雪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5日,被告神忠文向原告孙雪平借款80000元,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被告被告朱永畅与被告神忠文系夫妻关系,被告朱永畅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债务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神忠文辩称,借款是事实,但与我妻子朱永畅无关。被告朱永畅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后,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神忠文从2014年11月15日至2015年8月15日分三次向原告孙雪平借款,分别为:1、2014年11月15日借款20000元;2、2014年12月20日借款30000元;3、2015年8月15日借款20000元。2016年4月25日,原告孙雪平与被告神忠文对双方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结算,被告神忠文出具80000元的借条给原告孙雪平,并约定2016年12月还清。另查明:被告神忠文、朱永畅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于2015年2月9日进行结婚登记。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借条1张、两被告的结婚申请书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神忠文欠原告孙雪平款项合计80000元,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神忠文应当归还原告孙雪平的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原告主张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015年2月9日,被告神忠文、朱永畅登记结婚,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即2015年8月15日借款20000元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神忠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雪平借款8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永畅对被告神忠文的上述债务中的20000元及利息以其与神忠文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其中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020元,由被告神忠文、朱永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鸳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