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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某、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三元,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5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民初53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周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罗 胜审 判 员  周甜甜代理审判员  李洪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