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惠、郭俊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邓惠,郭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708号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9号3幢6楼9号。法定代表人:高家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女,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桥,女,系公司员工。被告:邓惠。被告:郭俊。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惠、郭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大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秋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