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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惠、郭俊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邓惠,郭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708号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创业路9号3幢6楼9号。法定代表人:高家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女,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桥,女,系公司员工。被告:邓惠。被告:郭俊。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惠、郭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成都腾铭惠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大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秋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