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民终2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施秋凉、蔡芳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秋凉,蔡芳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终24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秋凉,女,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军,福建世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芳仪,男,196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颖艳,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施秋凉因与被上诉人蔡芳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8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85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施秋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3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翔峥审判员 吴梅芳审判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莉莉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